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73號
- 原告
-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欽
- 被告
- 承毅鑫鑄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雲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