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8號
- 原告
-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6,1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