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88號原 告 葉家銨即大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6,1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