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 原告
-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瑛明
- 被告
-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