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被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