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0號
- 原告
- 吉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滿
- 被告
- 長盈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柏鍾
- 被告
- 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仕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長盈建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4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5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三)前兩項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即免給付之義務。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