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 告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清 被 告 嶸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萬926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