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7號
- 原告
- 宏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600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0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