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堂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逸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