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魏顯成 魏顯祥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313、316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19萬8000 元、75萬4900元有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5年1月29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052601764號函附房屋稅籍資料查復表在卷可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2900元(1198000+75400元=19529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4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