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 告 三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利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