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來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德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13,494.08元,依繫屬本院時即民國105 年11月7 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31.165,折新臺幣34,702,043元(計算式:1113494.08*31.165=347020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