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83號原 告 許峮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