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90號
- 原告
- 興仕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吉
- 被告
- 佑典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1,936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