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富臨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4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5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