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富臨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瑞雄
- 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朝瑞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44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5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