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5號
- 原告
- 允聯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騰豐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後,原告再於105年11月29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將原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04萬0765元減縮為新臺幣65萬9813元,此有該減縮訴之聲明狀1份在卷可考。茲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具狀減縮,故核定為新臺幣65萬9813元,則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