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16號 原 告 朱益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釗彬、蕭孟峨即鉅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15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91,5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0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錫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