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2號
- 原告
- 陳淑娟
- 被告
- 瑞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