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被 告 溫淑緣 徐志澔 劉進文 羅靖茹 李泰成 曾俊卿 林宏仁 廖金城 胡鈴蘭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志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任一被告履行給付義務後,即免除其餘被告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