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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珅
被告
溫淑緣
被告
徐志澔
被告
劉進文
被告
羅靖茹
被告
李泰成
被告
曾俊卿
被告
林宏仁
被告
廖金城
被告
胡鈴蘭
被告
福合緣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志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任一被告履行給付義務後,即免除其餘被告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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