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47號 原 告 陳志欽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張宏緯即大坦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6,999本息。㈡被告應自民國105年8月3日起每月給付3萬元予原告,直至原告所受治療終止為止 。關於聲明第2項此部份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因定期給付涉訟, 其期間無法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推定為10年即3,600,000元(計算式:300001210=3600000),合併 計算前開㈠㈡標的價額為649萬6999元(2896999+3600000= 649699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