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0號原 告 大旺工程行即李政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42萬2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