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林綉鳳
- 原告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5號原 告 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綉鳳 原告與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3,3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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