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朗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71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1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3,8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