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8號
- 原告
- 台灣威勝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朗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715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185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8
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3,8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