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廖四海 訴訟代理人 林鈺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竊佔原告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此,前揭起訴之方式及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然本件屬因財產權事件而起訴已如前述,故應依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而據原告所陳報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9936元,暫予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240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用1024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