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竑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竹枋 上當事人與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