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原 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被 告 美群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在即謝明憲 曾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美群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0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