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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原告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被告
美群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在即謝明憲

      曾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美群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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