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1號
- 原告
-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宗
- 被告
- 美群彩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在即謝明憲
曾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美群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