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號
- 原告
- 佳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美玲
- 被告
- 有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聰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萬5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萬5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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