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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 原告
    紀炳焜
  • 被告
    紀成彥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孫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1號 原   告 紀炳焜 被   告 紀成彥 陳映嫚 紀正二 紀建德 紀建福 紀柏丞 陳民宗 林陳如梨 被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被   告 梁孫錡 林憲雄 郭秀川 郭錦豐 黃棟樑 薛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9,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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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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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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