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61號
- 原告
- 紀炳焜
- 被告
- 紀成彥
- 被告
- 陳映嫚
- 被告
- 紀正二
- 被告
- 紀建德
- 被告
- 紀建福
- 被告
- 紀柏丞
- 被告
- 陳民宗
- 被告
- 林陳如梨
- 被告
-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裕
- 被告
- 梁孫錡
林憲雄
郭秀川
郭錦豐
黃棟樑
薛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89,9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