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72號原 告 華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復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