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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72號

原告
華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復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5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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