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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陳得利

  • 當事人
    許露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許露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裕興、黃苾芬即宏泰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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