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許露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裕興、黃苾芬即宏泰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裕興、黃苾芬即宏泰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