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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告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送達代收人
林聖凱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18,45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61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5,11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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