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03號
- 原告
- 鎮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捷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李琦玲
- 送達代收人
- 林聖凱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益昌即劉耀輝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18,45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61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5,11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