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10
號原 告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騰輝
- 被告
- 黃麗玉
許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 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467 、469 建物內、外之一切裝潢為原告所有,並陳報前述第2 項聲明對原告所有之利益為252 萬1,352 元,是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6萬元,而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 萬1,352 元,且因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關係,揆諸前述說明,其價額應併算之,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