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16號 原 告 協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逢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9,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