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黃建都
- 當事人陳寶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陳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格動畫視覺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李慧娟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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