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運送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運送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604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75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英寬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