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 原告
- 玄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妤
- 被告
- 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麗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749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85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1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