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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告
玄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妤
被告
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強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749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850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5,12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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