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伯豪
- 被告
- RAMARK HOLDINGS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彭貴社
- 被告
- 宏新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殷贊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RAMARK HOLDINGS LIMI
TED、宏新鞋業有限公司、林殷贊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
37498號),惟被告RAMARK HOLDINGS LIMITED、宏新鞋業有限公
司、林殷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
記載為美金26萬8,485.69元,依台灣銀行104年12月23日(聲請
支付命令日)之牌告匯率為32.86,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882萬2,440元(26萬8,485.69×32.86=882萬
2,44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4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7,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