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宜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銓 上列原告向被告友台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