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6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賽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陵基

原告因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豪翔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8,239

元【計算式:人民幣164,674元合計為新臺幣815,466元(以起訴

時之105年1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每1元人民幣兌換4.952元

新臺幣計算,164,674×4.952=815,466,元以下四捨五入);加

上新臺幣972,773,合計為新臺幣1,788,239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