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長志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小榆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