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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志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小榆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年度司促字第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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