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森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志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小榆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