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劉國賓
- 原告鄭承嘉
- 被告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張凱鈞、林俊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鄭承嘉 被 告 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 告 張凱鈞 被 告 林俊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7,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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