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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告
郭瑞雨
被告
台灣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鎮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台灣勝家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既非對於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參照)。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補繳裁判費。

如原告未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 月

 8 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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