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鄭文材 訴訟代理人 鄭雅雲 被 告 台灣塔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被 告 林禾豐 陳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