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科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淵
- 被告
-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義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1,34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0,,89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
,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40,3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