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58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13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