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4號
- 原告
-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58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13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