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58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131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