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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8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告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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