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弘木業有限公司、陳月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8,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