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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7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告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威任

原告因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7,7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8,621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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