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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告
廖英森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告
逸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王碧鳳
被告
心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83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0.84㎡土地公告現值49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8305/10萬=34,183.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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