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2號
- 原告
- 廖英森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 被告
- 逸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王碧鳳
- 被告
- 心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83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0.84㎡土地公告現值49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8305/10萬=34,183.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