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台灣瑞曼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德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2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52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983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