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弘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6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