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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號

原告
安心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茹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00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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